國資發考分〔2018〕76號
關于中央企業規范實施企業年金的意見
各中央企業:
建立和完善企業年金,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既有利于完善企業薪酬福利體系,增強企業對人才的吸引力,又有利于更好保障職工退休后的生活,穩定職工隊伍,是一項關系職工切身利益和企業長遠發展的制度安排。近年來,中央企業積極探索實施企業年金,完善薪酬福利保障體系,對調動廣大職工積極性,增強企業活力和競爭力,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更好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和規范實施企業年金,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8號)、《企業年金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令第36號),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養老保險體系的要求,以增強中央企業活力、提高職工薪酬福利競爭力為中心,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建立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的企業年金制度規范和管理運營體系,進一步提升職工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規劃、整體設計。中央企業應當根據經營發展戰略規劃、人力資源策略以及內部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將企業年金納入薪酬福利體系統籌規劃,整體設計企業年金方案,根據實際情況因企施策,分步實施。
——堅持保障適度、持續發展。實施企業年金應當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的利益關系,充分考慮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與企業發展階段相適應的保障水平,確保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堅持自主建立、突出重點。鼓勵中央企業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自主建立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待遇水平應當與企業效益及職工個人貢獻掛鉤,對關系企業長期發展的核心骨干人才可以適度傾斜。
——堅持分級管理、權責清晰。健全企業年金分級管理制度,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完善企業年金制度規范并加強監督,中央企業集團公司依法依規負責企業年金的實施和管理運營,切實承擔企業年金管理的主體責任。
二、明確企業年金實施條件
(三)具備相應的經濟能力。中央企業實施企業年金應當以合并報表盈利、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前提,因經營性原因導致合并報表虧損或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集團總部以及虧損或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所屬企業,應當暫緩實施企業年金。
(四)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較強。中央企業應當具有持續的企業年金繳費能力,年金繳費水平應當與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適應。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在行業內處于較低水平的企業,應當暫緩實施企業年金。
(五)基礎管理健全規范。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有效的決策、監督制度,集體協商機制規范健全,企業和職工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
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可以根據所屬企業實際情況,對上述條款進行細化,提出切實可行的具體實施條件和要求。
三、科學設計企業年金方案
(六)合理確定繳費水平。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每年最高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職工個人繳費不低于企業為其繳費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終與企業繳費相協調;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每年最高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發展階段與經濟效益狀況,結合企業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及經營業績考核情況,動態調整企業繳費水平。因經營性原因導致合并報表虧損或未能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集團總部以及虧損或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所屬企業應當中止繳費,其余所屬企業由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確定繳費比例,合理控制人工成本。
中止繳費的情況消失后,企業恢復繳費,并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中止繳費時的企業年金方案予以補繳。補繳的金額和年限應當根據恢復繳費年度的效益狀況、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繳費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不得超過實際中止繳費的金額和年限,補繳不得影響企業當期及未來持續穩定發展。
(七)適度拉開分配差距。企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企業繳費劃入個人賬戶金額原則上根據職工的崗位責任、工作年限、考核結果等因素綜合確定。鼓勵企業繳費根據職工貢獻適當向關鍵崗位和優秀人才傾斜。
企業應當合理確定當期繳費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的差距,最高不超過5倍。平均額的計算口徑一般按照中央企業集團所有參與年金計劃單位的總體平均水平確定,確有需要的,集團總部平均額可以按照所在城市的全部所屬法人單位平均水平確定,其他所屬企業可以按照獨立法人單位確定。
(八)合理界定歸屬條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應當根據職工工作年限決定歸屬個人比例,并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于職工個人,完全歸屬于職工個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九)平穩銜接各類人員待遇。中央企業實施企業年金,要統籌做好與其他養老福利保險制度的銜接,兼顧企業年金實施前后退休人員福利保障水平。對于實施企業年金前已退休的人員,由企業發放的基本養老統籌外項目的水平原則上不再提高。對于實施企業年金后退休的人員,企業不得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和企業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養老性質的統籌外費用和補貼。
職工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部分低于實施企業年金前基本養老統籌外項目水平的,可在企業年金方案中設計過渡期補償繳費,補償繳費的測算應當客觀合理,量力而行,充分考慮各類人員薪酬福利保障水平的總體平衡。補償繳費可以采取加速積累或一次性補償的方式予以解決,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補償繳費原則上不得一次性領取。使用工資結余進行過渡期繳費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相關政策規定,并在企業年金方案中專項說明。
四、規范企業年金運營管理
(十)公開選擇管理機構。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市場化的方式,履行規范的程序,擇優選擇經國家有關監管部門認定的機構管理運營企業年金基金,并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明確企業年金基金各管理運營主體的職責及運作規則。
(十一)嚴格考核服務質量。中央企業應當代表委托人對受托人進行考核評價,并通過受托人對其他管理機構建立動態的考核評價機制,對管理機構的業績進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調整管理機構,確保各類管理機構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十二)全面管控運營風險。中央企業應當加強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和規范運營,保障企業年金資產的安全運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并建立企業年金基金定期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五、加強企業年金組織保障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實施企業年金的中央企業應當成立由職工代表和相關部門組成的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加強對所屬企業實施企業年金的組織領導,促進企業年金穩步健康發展。企業可以選擇法人受托機構或者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托人,選擇企業年金理事會受托方式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要求,并建立和完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以及選擇、監督、評估、更換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的制度和流程,切實承擔好受托管理職責,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不得從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提取管理費用。
(十四)落實監管責任。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應當切實承擔企業年金管理的主體責任,停止實施其他各類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確保企業年金管理符合國家政策法規要求。所屬企業可以根據集團整體方案結合自身實際和行業特點制訂具體年金實施方案,經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審批同意后履行相應程序執行。國資委對中央企業規范實施年金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中央企業違規實施企業年金的,國資委將責成企業進行整改,并且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十五)建立報告制度。中央企業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本意見要求制定或調整企業年金方案的,應當將年金方案報送國資委備案,并將備案后的方案按規定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企業年金年度實施情況應當于次年4月30日前向國資委報告。
六、本意見印發之日起,《關于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資發分配〔2005〕135號)、《關于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7〕152 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