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十四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 《關于健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制度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 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于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 參評優質中小企業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 (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推動出臺相關支持政策, 發布相關評價和認定標準,負責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細則,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依據細則負責本地區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負責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 和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六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強化優質中小企業的動態管理,建立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十四五”期間,努力在全國推動培育一百萬家創新型中小企業、十萬家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一萬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設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臺),搭建優質中小企業數據庫。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對企業運行、發展態勢、意見訴求,以及扶持政策與培育成效等開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蹤,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和開展精準服務;進一步落實“放管服”要求,推動涉企數據互通共享, 減輕企業數據填報負擔。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八條 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愿、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 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并適時更新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附件1)、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附件2)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附件3)。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的“特色化指標”,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設定并發布。
第十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由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參與自評,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組織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十一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由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提出申請,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 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二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提出申請,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被推薦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為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組織開展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工作,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要求,統籌做好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工作。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臺進行自評,經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后,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為三年, 每次到期后由認定部門組織復核(含實地抽查),復核通過的, 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 臺更新企業信息。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 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 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取消公告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 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六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 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條 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針對本地區不同發展階段、 不同類型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建立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制定分層分類的專項扶持政策,加大服務力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斷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激發涌現一大批專精特新企業。
第十九條 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發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統籌運用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續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發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條 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通過搭建創新成果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創新創業大賽、供需對接等平 臺,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 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通過普惠服務與精準服務相結合,著力提升服務的廣度、深度、精準度和響應速度,增強企業獲得 感。
第二十一條 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各類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加強指導和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提升公司治理、精細管理和合規管理水平,防范各類風險,推動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發揮優質中小企業示范作用。在評價、認定和服務過程中應注重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在宣傳報道、考察交流前,應征得企業同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2年8月1日起實施。8月1日前已被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繼續有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后自動失效,復核時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
1.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2.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3.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4.部分指標和要求說明
附件 1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一、公告條件
評價得分達到 60 分以上(其中創新能力指標得分不低于 20 分、成長性指標及專業化指標得分均不低于 15 分),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近三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省級科技獎勵。
(二)獲得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等榮譽(均為有效期 內)。
(三)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四)近三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 繳額)500萬元以上。
二、評價指標
包括創新能力、成長性、專業化三類六個指標,評價結 果依分值計算,滿分為 100 分。
(一)創新能力指標(滿分40分)
1.與企業主導產品相關的有效知識產權數量(滿分20分)
A.Ⅰ類高價值知識產權1項以上(20分)
B.自主研發的Ⅰ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15分)
C.Ⅰ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10分)
D.Ⅱ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5分)
E.無(0分)
2.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20分)
A. 5%以上(20分)
B. 3%-5%(15分)
C. 2%-3%(10分)
D. 1%-2%(5分)
E. 1%以下(0分)
(二)成長性指標(滿分30分)
3.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滿分20分)
A. 15%以上(20分)
B. 10%-15%(15分)
C. 5%-10%(10分)
D. 0%-5%(5分)
E. 0%以下(0分)
4.上年度資產負債率(滿分10分)
A. 55%以下(10分)
B. 55%-75%(5分)
D. 75%以上(0分)
(三)專業化指標(滿分30分)
5.主導產品所屬領域情況(滿分10分)
A.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10分)
B.屬于其他領域(5分)
6.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20分)
A. 70%以上(20分)
B. 60%-70%(15分)
C. 55%-60%(10分)
D. 50%-55%(5分)
E. 50%以下(0分)
附件 2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一、認定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四項條件即視為滿足認定條件:
(一)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 2 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不低于 100 萬元,且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不低于 3%。
(三)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 1000 萬元以上,或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 1000 萬元以下,但近 2 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達到 2000 萬元以上。
(四)評價得分達到 60 分以上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近三年獲得過省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 三;或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五。
2.近兩年研發費用總額均值在1000萬元以上。
3.近兩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
6000萬元以上。
4.近三年進入“創客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全國500強企業組名單。
二、評價指標
包括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和創新能力四類十三個指 標,評價結果依分值計算,滿分為 100 分。
(一)專業化指標(滿分 25 分)
1.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5 分)
A. 80%以上(5 分)
B. 70%-80%(3 分)
C. 60%-70%(1 分)
D. 60%以下(0 分)
2.近 2 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滿分 10 分)
A. 10%以上(10 分)
B. 8%-10%(8 分)
C. 6%-8%(6 分)
D. 4%-6%(4 分)
E. 0%-4%(2 分)
F. 0%以下(0 分)
3.從事特定細分市場年限(滿分 5 分)
每滿 2 年得 1 分,最高不超過 5 分。
4.主導產品所屬領域情況(滿分 5 分)
A.在產業鏈供應鏈關鍵環節及關鍵領域“補短板”“鍛長板”“填空白”取得實際成效(5 分)
B.屬于工業“六基”領域、中華老字號名錄或企業主導產品服務關鍵產業鏈重點龍頭企業(3 分)
C.不屬于以上情況(0 分)
(二)精細化指標(滿分 25 分)
5.數字化水平(滿分 5 分)
A.三級以上(5 分)
B.二級(3 分)
C.一級(0 分)
6.質量管理水平(每滿足一項加 3 分,最高不超過 5 分)
A.獲得省級以上質量獎榮譽
B.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獲得 ISO9001 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C.擁有自主品牌
D.參與制修訂標準
7.上年度凈利潤率(滿分 10 分)
A. 10%以上(10 分)
B. 8%-10%(8 分)
C. 6%-8%(6 分)
D. 4%-6%(4 分)
E. 2%-4%(2 分)
F. 2%以下(0 分)
8.上年度資產負債率(滿分 5 分)
A. 50%以下(5 分)
B. 50%-60%(3 分)
C. 60%-70%(1 分)
D.70%以上(0 分)
(三)特色化指標(滿分 15 分)
9.地方特色指標。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產 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自主設定 1-3 個指標進行評價(滿分 15 分)
(四)創新能力指標(滿分 35 分)
10.與企業主導產品相關的有效知識產權數量(滿分 10分)
A.Ⅰ類高價值知識產權1項以上(10分)
B.自主研發Ⅰ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8分)
C.Ⅰ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6分)
D.Ⅱ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2分)
E.無(0分)
11.上年度研發費用投入(滿分 10 分)
A.研發費用總額 500 萬元以上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 10%以上(10 分)
B.研發費用總額 400-500 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 8%-10%(8 分)
C.研發費用總額 300-400 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 6%-8%(6 分)
D.研發費用總額 200-300 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 4%-6%(4 分)
E.研發費用總額100-200 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 3%-4%(2 分)
F.不屬于以上情況(0 分)
12.上年度研發人員占比(滿分 5 分)
A. 20%以上(5 分)
B. 10%-20%(3 分)
C. 5%-10%(1 分)
D. 5%以下(0 分)
13.建立研發機構級別(滿分 10 分)
A.國家級(10 分)
B.省級(8 分)
C.市級(4 分)
D.市級以下(2 分)
E.未建立研發機構(0 分)
附件 3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需同時滿足專、精、特、 新、鏈、品六個方面指標。
一、專業化指標
堅持專業化發展道路,長期專注并深耕于產業鏈某一環 節或某一產品。截至上年末,企業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 到 3 年以上,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不低于70%,近 2 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不低于 5%。
二、精細化指標
重視并實施長期發展戰略,公司治理規范、信譽良好、 社會責任感強,生產技術、工藝及產品質量性能國內領先, 注重數字化、綠色化發展,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供應鏈 管理等環節,至少 1 項核心業務采用信息系統支撐。取得相關管理體系認證,或產品通過發達國家和地區產品認證(國 際標準協會行業認證)。截至上年末,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 于 70%。
三、特色化指標
技術和產品有自身獨特優勢,主導產品在全國細分市場 占有率達到 10%以上,且享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擁有直接面向市場并具有競爭優勢的自主品牌。
四、創新能力指標
滿足一般性條件或創新直通條件。
(一)一般性條件。需同時滿足以下三項:
1.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 1 億元以上的企業,近 2 年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均不低于 3%;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 5000 萬元—1 億元的企業,近 2 年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均不低于 6%;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5000 萬元以下的企業,同時滿足近2 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8000 萬元以上,且研發費用總額3000 萬元以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重 50%以上。
2.自建或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發機構,設 立技術研究院、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中心、院士專家工 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擁有 2 項以上與主導產品相關的Ⅰ類知識產權,且實際應用并已產生經濟效益。
(二)創新直通條件。滿足以下一項即可:
1.近三年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進入“創客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全國50 強企業組名單。
五、產業鏈配套指標
位于產業鏈關鍵環節,圍繞重點產業鏈實現關鍵基礎技術和產品的產業化應用,發揮“補短板”“鍛長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導產品所屬領域指標
主導產品原則上屬于以下重點領域:從事細分產品市場 屬于制造業核心基礎零部件、元器件、關鍵軟件、先進基礎 工藝、關鍵基礎材料和產業技術基礎;或符合制造強國戰略 十大重點產業領域;或屬于網絡強國建設的信息基礎設施、 關鍵核心技術、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領域等產品。
附件 4
部分指標和要求說明
(一)指標中如對期限無特殊說明,一般使用企業近 1 年的年度數據,具體定義為:指企業上一完整會計年度,以企業 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期末數為準。對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 業,按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稱擁有自主品牌是指主營業務產品或服務具有自 主知識產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產品或服務品牌已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正式注冊。
2.產品或服務已經實現收入。
(三)所稱“Ⅰ類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 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均不包含轉讓未滿 1 年的知識產權)。
(四)所稱“Ⅰ類高價值知識產權”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 他Ⅰ類知識產權,其中專利限 G20 成員、新加坡以及歐洲專利局經實質審查后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
2.維持年限超過 10 年的Ⅰ類知識產權。
3.實現較高質押融資金額的Ⅰ類知識產權。
4.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中國專利獎的Ⅰ類知識產權。
(五)所稱“Ⅱ類知識產權”包括與主導產品相關的軟件 著作權(不含商標)、授權后維持超過 2 年的實用新型專利或外
觀設計專利(均不包含轉讓未滿 1 年的知識產權)。
(六)所稱“企業數字化轉型水平”是指在優質中小企業 梯度培育平臺完成數字化水平免費自測,具體自測網址、相關 標準等事宜,另行明確。
(七)所稱“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 環境污染等事故”是指產品安全、生產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網絡安全等各級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等出具的判定意見。
(八)所稱“股權融資”是指公司股東稀釋部分公司股權 給投資人,以增資擴股(出讓股權不超過 30%)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從而取得公司融資的方式。
(九)所稱“合格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 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 10 部門令第 39 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 105 號)相關規定, 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創業投資基金及私募股權 投資基金。
(十)所稱“主導產品”是指企業核心技術在產品中發揮重要作用,且產品收入之和占企業同期營業收入比重超過 50%。
(十一)所稱“主導產品在全國細分市場占有率達 10%以上,且享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可通過企業自證或其他方式 佐證。
(十二)所稱“省級科技獎勵”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 市科學技術獎的一、二、三等獎;“國家級科技獎勵”包括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以及國 防科技獎。
(十三)如無特殊說明,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所稱的“超過”,不包括本數。在計算評價指標得分時,如指標值位于兩個評分區間邊界上,按高分計算得分。
(十四)本辦法部分指標計算公式
近 2 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企業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2。
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 務收入總額-企業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企業上上年度主 營業務收入總額*100%。其他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計算方 法以此類推。
(十五)所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www.gsxt.gov.cn)查詢結果為準;所稱“嚴 重失信主體名單”以信用中國(http://www.creditchina.gov.cn) 查詢結果為準。
(十六)所稱“創客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全國 500強、50 強企業組名單是指該大賽 2021 年以來正式發布的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