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三地在統一環保標準上邁出了第一步,目標鎖定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VOCs(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為減少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推動京津冀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4月12日,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共同制定了《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該標準將對生產、銷售、使用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管控,從而減少這些產品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VOCs無組織排放。
北京市環保局稱,《標準》有助于探索三地環保標準協調趨同的路徑。在《標準》公布執行以后,保守估算將減少建筑類涂料和膠粘劑VOCs排放量20%以上。
據悉,我國在大氣污染治理中,短板是VOCs,京津冀三地首先從重點領域入手,將起到較好的控制效果。未來統一區域、流域的環保標準將成為一大趨勢。
VOCs是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的重要前體物,空氣質量改善不僅需要降低PM2.5濃度,同時還要降低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會二次轉化生成PM2.5的氣態前體物。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和建筑業的蓬勃發展,我國建筑類涂料和膠粘劑使用量快速增長。以建筑類涂料為例,2000年全國建筑涂料產量為56.3萬噸,2015年增加到516萬噸,增長了8倍。其中的溶劑型建筑涂料和膠粘劑含有大量揮發性有機物,已成為城市揮發性有機物的主要排放源之一。
本次公布的《標準》規定了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要求,涵蓋種類全面,包括外墻涂料、內墻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
北京市環保局介紹,對比國內外情況,本標準限值基本上為我國現行相關標準中最嚴格的要求,與國際相關標準水平基本相當;同時,根據近年技術水平的提升情況,進一步加嚴了溶劑型建筑類涂料VOCs含量限值。
同時,《標準》明確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檢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統一了涂料和膠粘劑產品包裝標志。要求在京津冀區域內生產、銷售所規定的產品,除原有產品說明外,需要在包裝標志上補充標明產品類型和用途、產品所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及推薦的稀釋溶劑和稀釋量。
據了解,《標準》的實施將主要由三地的工商、質監、住建等部門協同組織,強化對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管。同時,財政部門也將在綠色采購目錄中執行此項標準。
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