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材料企業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建筑材料企業管理協會(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為CBMEA)。是由建材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地方建材社團以及在企業管理方面有影響的人員等自愿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團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以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引領行業科學發展為己任,堅持為政府、行業和企業服務,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推進建材企業提高管理水平。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本團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資委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團體的網址:http://www.cdhuasheng.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建材行業的發展規劃、管理規程和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建議,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調查、反映建材企業和企業家的訴求和建議,爭取政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
三、受政府部門委托,參與制訂、修訂建材行業管理規程、指南等標準、技術文件,協助開展企業管理、企業整合等方面的各種工作;
四、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為企業、企業家提供培訓、咨詢、信息、宣傳、評價等服務;
五、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促進企業現代化建設,推動企業開展科技進步、管理創新,總結推廣先進企業管理經驗,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六、協調會員關系、開展行業自律,引導企業、企業家遵紀守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推動節能環保,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開展與國外、境外企業團體和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八、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團體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
(一)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本團體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2.會員信息調查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審核其入會資格;
(四)由本團體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團體活動并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團體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與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的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團體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團體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2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采用現場表決的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團體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70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本團體會員;
(二)熱心于本團體的工作;
(三)在行業內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團體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八)其他應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團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秘書長采用聘任制。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會長、副會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會長、副會長,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15—21名,秘書長1名。
本團體的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責,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團體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理事會同意的變更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五)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 3-5 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團體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和本團體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議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團體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條 本團體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的收入除用于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本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本團體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本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團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2018年11月8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